4月25日消息 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,2019年4月25日,由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等12人涉嫌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、敲诈勒索罪、诈骗罪、非法拘禁罪一案一审宣判,组织领导者胡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,多名骨干成员分别获判十八年至二十二年不等刑罚。经依法审理查明: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,以被告人胡某某为组织、领导者,以鲍某某、吴某某、魏某某、施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,以民间借贷为名,长期盘踞在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向在校学生放贷,诱骗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,并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、假借平账为名不断垒高被害人借款数额,而后“爆单”进行催讨,有组织地向在校大学生实施以“套路贷”犯罪活动数十起,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,并直接导致1名在校学生跳楼死亡、1名在校学生跳楼致伤、3人自杀后被救助、18名学生受影响退学、休学,对杭州下沙高教园区等地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恶劣影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