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5日消息 据海淀法院网消息,小丽与同事小慧相约假期一起出行。出行当天,小丽驾车搭载小慧一同前往某景区游玩。行至高速路时,车辆与道路护栏碰撞后发生旋转,致使车辆受损,小慧受伤,经诊断为脑震荡、胸椎压缩性骨折、软组织损伤。交警出具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》认定小丽违规驾驶,负全部责任,小慧无责任。小慧认为,小丽应对其受伤负责,两人协商赔偿无果后,小慧将小丽诉至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小丽赔付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、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5550元。小丽辩称,她载小慧一起出游是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,事故是由于车辆爆胎导致的,且事发时小慧没有系安全带,存在过错,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,应该两人各负担50%责任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本案驾驶人小丽未能安全驾驶,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小丽称小慧未系安全带,仅提供了一份调查笔录,不足以证明。小丽抗辩事故发生系爆胎引起,即使抗辩事实成立,也不影响其作为车主、驾驶员的责任承担。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,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。乘坐人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应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。但本案是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,好意同乘跟营运车辆不同,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跟一般的收费营运车辆应有所区别。为鼓励相互帮助、好意施惠等行为,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,法院最终认定驾驶人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经法院核算认定,各项损失共计164854.68元,即小丽应赔偿小慧148369.21元。【法官提醒】好意同乘,一般是指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,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,属于好意施惠行为。代步车辆让人们的出行更加便捷,同时也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,应依法予以赔偿,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,应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,不足或无保险赔偿的,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。好意同乘行为引发的损害,具体责任承担要看双方过错程度。法官提醒,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,都应该遵守相关道路法规,安全驾驶,平安出行,避免事故的发生。